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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开山、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王开山
王某某
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荀子中学
葛建国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山。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荀子中学,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北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程文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葛建国,该校职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开山、王某某、邯郸市荀子中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志刚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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