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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才诉吴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良才
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郭某某

原告:郭良才。
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武穴市农业局干部。
被告:郭某某,武穴市鑫明星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才诉被告吴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才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才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良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郭良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才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良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郭良才负担。

审判长:陈楫彬
审判员:王怀军
审判员:冯辉

书记员:阮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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