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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供销新区。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203万元;2、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承包了香坊乡香坊村和香坊乡韩赵村的耕地,种植水稻和小麦,在陈某某承包土地期间,由于缺乏资金经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和利息。之后两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协议,但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约定仲裁裁决,故法院无管辖权。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上述借款203万元的偿还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以转让土地承包权以抵顶借款的协议书,其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如遇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案纠纷当事人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且郭某某已于2018年6月22日提起仲裁程序,现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呼金昌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仝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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