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辉,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合计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要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的借款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云峰
书记员: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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