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何新华
栗建德(阜平县阜平镇同兴法律服务所)
郑某某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原告何新华。
委托代理人栗建德,阜平县阜平镇同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何新华诉被告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何新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何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何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郭某某、何新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何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何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郭某某、何新华负担。
审判长:陈志斌
审判员:杨国军
审判员:郄佳龙
书记员:李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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