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占义,该单位职员。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德仁,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承建哈尔滨市群力第一大道“盛和世纪二期”工程时,与应城市辰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抹灰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工程所有抹灰工程均由应城市辰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维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维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琳 代理审判员 迟立波 人民陪审员 揣 莉
书记员:张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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