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西林区。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热力公司职工,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流,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继春
书记员:黄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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