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才,男,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祝,男,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第三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东黄崖子屯。
法定代表人:郭长贵职务:主任
原告郭某才诉被告张庆祝、第三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才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才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某才负担。
审判员 王进军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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