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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庆祝、第三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才,男,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祝,男,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第三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东黄崖子屯。
法定代表人:郭长贵职务:主任

原告郭某才诉被告张庆祝、第三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才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才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某才负担。

审判员  王进军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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