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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杨泗村(鄂中南机电物资大市场)2栋。
法定代表人:潘忆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彬彬,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6号。
负责人:彭云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9元,减半收取444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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