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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丛台区,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邯郸复兴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7.5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田雅莉
人民陪审员 王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

书记员: 马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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