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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唐某某、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唐某某妻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育建

书记员: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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