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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肖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譞、郭洋洋,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李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肖某某、李梅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梅名下邯郸阳光新卓广场2号楼西单元15层(该房屋是肖某某与李梅共有房屋)。邯郸市信德隆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郭某某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肖某某、李梅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梅名下邯郸阳光新卓广场2号楼西单元15层。
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郭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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