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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某、马某某与宜昌市千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谭波、杨先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千某置业有限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工行远安鸣凤支行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林,该公司物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原告郭红某、马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千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冬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冬云 审 判 员  刘 杨 人民陪审员  张军虎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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