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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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