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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衡水广渤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衡水广渤投资有限公司
杨崇广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金鸡南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董事长。
被告:衡水广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金鸡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庆杰,董事。
被告:杨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
原告郭某与被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衡水广渤投资有限公司、杨崇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郭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郭某承担。

审判长:高福生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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