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市金鸡南大街6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8091-1.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681463-7.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会,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7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宝哲
审判员 宋爱云
人民陪审员 崔彦朝
书记员: 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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