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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负责人:邓坦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腾杰,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作出(2018)冀0129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客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晓丽

书记员: 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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