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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竹子与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竹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
被告朱铁军,男,成年,汉族,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竹子与被告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竹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竹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郭竹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 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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