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双录乡双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双录乡双丰村。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放弃财产的请求权。事实和理由:1984年12月20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宝海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女朱贺平、长子朱贺安,均已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一间半平房(位于双录乡双丰村);家庭形式承包土地17亩。由于被告有酗酒、赌博的行为,致使双方经常口角打仗。2014年8月份,双方吵架后,原告便离家出走,一直和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朱宝海辩称,被告承认有酗酒、赌博行为,为此二人口角,现双方分居两年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其身体不好,离婚后生活更加困难,而且现在有外债7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宝海经人介绍订立婚约,于1984年12月20日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共同生育长女朱贺平、长子朱贺安,均已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一间半平房(位于双录乡双丰村);家庭形式承包土地17亩。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有酗酒、赌博的行为,原告劝解,双方随发生口角打仗。2014年8月份,双方吵架后,原告便离家出走,一直和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双录乡双丰村证明及证人证言给予证实。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宝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宝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宝海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但属于事实婚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因被告有酗酒、赌博的行为导致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且现已分居二年之久,经本院调解,被告坚持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财产的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被告称其有外债,但举证的期限内为提供相应的证据给予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宝海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彦发
书记员: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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