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108160102X。法定代表人:钟学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泰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白石山镇西庄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07WQLW4A。法定代表人:郭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泰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娜
书记员:亢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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