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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厨师。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告暨
被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告暨
被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刘银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谢均海

书记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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