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尚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倪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梓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倪芳,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明星村国光1270号。
原告郭某某、尚淑芳与被告唐志强、唐建新、倪芳、唐梓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唐志强、唐建新、倪芳、唐梓凯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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