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福,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春,双鸭山市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维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民鑫米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郭某某、王丽娟因与被上诉人徐宝华、原审被告徐维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据徐维珍、王丽娟陈述,一审判决送达后,徐维珍和郭某某、王丽娟之间已完成退房退款行为,现诉争房屋由郭某某、王丽娟实际占有,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原告徐宝华向徐维珍主张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某、王丽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陶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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