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蒙,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被告的父亲郭宝生因家中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约定在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并书立借条。2017年1月28日郭宝生因病去世,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借款人的女儿,有义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郭宝生还有一妻子(被告母亲)下落不明,本案被告不是郭宝生唯一继承人,在全部继承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一人参加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玲燕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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