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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孙艳丽、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系被告孙艳丽丈夫。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艳丽、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郭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5日,被告许某称原购买加油站有借款需替换归还,向原告借款三万元,并约定利息每年三千元。现原告需要钱,多次催要,被告许某让找被告孙艳丽,原告找被告孙艳丽,孙艳丽让找许某,二被告互相推脱,不予归还,后被告孙艳丽据不认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孙艳丽、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蔚县二村系被告许某的住所地,阳原县辛堡乡破砦子村系被告孙艳丽娘家,婚后被告孙艳丽随被告许某居住在,蔚县系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且原告的住所地和居住地在北水泉镇。故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苏 忠

书记员:陈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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