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李士臣(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邢某
孙某某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士臣,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邢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本院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本院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东兴
审判员:冯汉卿
审判员:安俊珍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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