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安市。被告:邯郸县成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沙口村西。法定代表人:苗成舜,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显章,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邯郸县成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文海
书记员:张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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