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5民初571号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廊坊市。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朴毅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王小雪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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