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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