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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稳(王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
负责人李洪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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