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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唐县隆某铸造厂、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隆某铸造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建阳村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崔某某,男,1972年5月15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崔改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崔某某之妻。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县隆某铸造厂、崔某某、崔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二喜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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