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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熊某某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王志高(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
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卢鹏

原告郭某某。
原告熊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某某、熊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高、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阳、卢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即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并不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的实践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故对被告辩称其未向投保人原告熊某某实际交付保险单而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出具的保险费收条载明保费交纳人是原告熊某某,故本案保险合同的双方应为原告熊某某和被告太平洋人寿公司,原告郭某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不能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被告承保的建筑工程(C)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系原告熊某某为减轻其承建郭某某私房的施工风险而投保的险种,原告熊某某雇佣的民工在施工中受伤并构成全残,其履行完毕本院(2011)团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赔偿受伤民工的款项后,即应具备向被告主张支付理赔金的权利,但上述民事判决书中仅确认原告熊某某已支付受伤民工医疗费45000元,依据被告承保险种的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向原告熊某某支付5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院(2011)团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某某应赔偿方金元的款项为89077.98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医疗费,原告熊某某还应支付赔偿款44077.98元,对此部分赔偿款是否已支付,原告熊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方金元全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缺少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支付原告熊某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12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即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并不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的实践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故对被告辩称其未向投保人原告熊某某实际交付保险单而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出具的保险费收条载明保费交纳人是原告熊某某,故本案保险合同的双方应为原告熊某某和被告太平洋人寿公司,原告郭某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不能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被告承保的建筑工程(C)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系原告熊某某为减轻其承建郭某某私房的施工风险而投保的险种,原告熊某某雇佣的民工在施工中受伤并构成全残,其履行完毕本院(2011)团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赔偿受伤民工的款项后,即应具备向被告主张支付理赔金的权利,但上述民事判决书中仅确认原告熊某某已支付受伤民工医疗费45000元,依据被告承保险种的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向原告熊某某支付5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院(2011)团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某某应赔偿方金元的款项为89077.98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医疗费,原告熊某某还应支付赔偿款44077.98元,对此部分赔偿款是否已支付,原告熊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方金元全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缺少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支付原告熊某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12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团风支公司承担50元。

审判长:陈浩

书记员: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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