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王某某
王丽娟
王建强
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范翠利(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二五六临床部
谭晓蕾
李青林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王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王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曹英志、范翠利,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二五六临床部。
法定代表人杨立宇,该院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晓蕾,该院医务处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李青林,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王某某、王丽娟、王建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二五六临床部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王某某、王丽娟、王建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王某某、王丽娟、王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2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王某某、王丽娟、王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2150元。
审判长:张丽萍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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