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731290-7。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连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3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至9月18日,原告为被告看坟地110天,应付8800元人工费。2013年10月5日至13日,原告为被告清理小河道两边地5天,应付500元人工费。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郭某看坟地和清理土地,被告对原告的出工天数及工资标准均已确认,被告共计应付原告93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经确认后应及时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3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劳动报酬93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单连柱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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