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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