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毛志江(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边某某
张善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曾用名郭林)。
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毛志江,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边某某(荣)。
委托代理人张善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长:赵瑛珊
审判员:孙文广
审判员:杜志霞
书记员:师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