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珍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徐宗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徐宗南之母),年籍住址同前。
申请人郭珍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单就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珍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珍珠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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