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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珍珠与徐某某、彭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郭珍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徐宗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徐宗南之母),年籍住址同前。
  申请人郭珍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单就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珍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彭某、徐宗南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珍珠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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