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贾某
王某某
郝某魁
邯郸市红某某运销有限公司
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被告贾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郝某魁。
被告邯郸市红某某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第五交警大队南侧。
法定代表人童玉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王某某、郝丙奎、邯郸市红某某运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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