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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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