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林甸县林甸镇。
被告:林甸县物资管理站。
负责人:康为民,男,系该站站长。
被告: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田纪学,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林甸县物资管理站、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于振贵 代理审判员 刘 实 代理审判员 王 阳
书记员:杜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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