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一面坡镇胜安村村民委员会,住尚某某一面坡镇胜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凤启,职务村主任。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尚某某一面坡镇胜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淑青
书记员:魏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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