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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王佳斌(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斌,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予以保护。2012年8月1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000元,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被告李某某与同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因该公司现已经注销,公司的财产权益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告郭某某可向被告李某某主张债权。同理,叶树明与同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原告郭某某可以向叶树明主张权利,又因被告李某某为担保人,且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原告郭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以上三笔借款皆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按照年息5.65%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照年息5.65%计算)。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予以保护。2012年8月1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000元,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被告李某某与同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因该公司现已经注销,公司的财产权益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告郭某某可向被告李某某主张债权。同理,叶树明与同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原告郭某某可以向叶树明主张权利,又因被告李某某为担保人,且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原告郭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以上三笔借款皆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按照年息5.65%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照年息5.65%计算)。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邸贝贝
审判员:李树业
审判员:胡岩

书记员:黄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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