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北戴河区拨道洼村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402126-2。法定代表人:李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文杰(系原告妻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北戴河区拨道洼村东街**号。第三人:孟庆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北戴河区拨道洼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第三人刘文杰、孟庆余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2017年9月29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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