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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神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监利县。系上诉人郭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神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监利县朱河镇永兴路***号。系原审被告李文龙之父。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
负责人:刘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原审被告李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徐峰
审判员 杨叶玲
审判员 葛筱立

书记员: 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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