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煜星,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开秀,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二期3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爱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微,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郭煜星与被告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煜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煜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煜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郭煜星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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