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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国家电网涿州市豆庄供电所、涿州市电力局综合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
被告国家电网涿州市豆庄供电所,地址涿州市豆庄乡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电力局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涿州市鼓楼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郭某诉被告国家电网涿州市豆庄供电所、涿州市电力局综合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第一被告名称与其真实名称不符,第二被告现已注销登记,二被告均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岭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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