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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湖北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人,住英山县(物资局),下岗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任飞,男,系郭某某的前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东门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28XQ。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现住,
被告:郭开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胡学文,男,湖北省英山县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萧,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湖北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郭开颜、胡学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郭开颜、胡学文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审判长 肖艳娟
审判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书记员: 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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