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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李某某、何某、郭梓何、姚某某与杨某某、钟某某、荆门市骁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女。
原告:何某,女。
原告:郭梓何,男。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原告郭梓何母亲。
原告:姚某某,女。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钟某某,男。
被告:荆门市骁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行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负责人文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德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兰,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莉,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某、李某某、何某、郭梓何、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钟某某、荆门市骁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需和他案一并计算保险公司赔偿比例,他案尚未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杜克斌

书记员: 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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