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淑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海林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海林市晟源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传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淑艳与被告刘某某、海林市晟源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淑艳于2018年11月12日以与另两位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书1份。
本院认为,原告郭淑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2.88元,减半收取计6921.44元,由郭淑艳负担。
审判长 于游洋
审判员 潘远成
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 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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