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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琴、黑龙江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嵩磊,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团结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宋利某,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松涛街。法定代表人:杨公伟,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波,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郭淑琴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以下简称铁力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智诚御景花园小区是铁力林业局的棚改项目,经铁力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铁力林业局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铁力林业局不承担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淑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焦 杨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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